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学位分级及授予对象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清华大学 |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
天津大学 |
大连理工大学 |
沈阳建筑大学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同济大学 |
南京大学 |
东南大学 |
浙江大学 |
合肥工业大学 |
厦门大学 |
华侨大学 |
武汉大学 |
华中科技大学 |
湖南大学 |
华南理工大学 |
重庆大学 |
西南交通大学 |
昆明理工大学 |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