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学位[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